发布日期:2018-09-27 来源:东城教委
各培训学校:
国务院大督查第一督察组近日就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问题进行暗访,检查内容涉及教学时长、收费时段、聘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教师资格持证上岗等问题。我们已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2018年8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8号),原文请查阅“民办教育网”首页“法律法规”栏目。文件中严格规定,各培训机构授课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一次性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的学费;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现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请各培训学校高度重视,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80号文和教基厅[2018]8号文的要求,立即再次自查自纠,核查学校授课时间、收费时长及师资聘任及来源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依法合规办学。我们将重点就注册地址、教学点备案、收退费、广告宣传、授课教师来源、超标提前、强化应试教学、安全等问题进行逐一实地检查。
根据《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要求,将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检查,核查学校落实情况。请各培训学校严肃对待专项治理集中治理工作,积极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对学校内部问题进行实事求是核查、整改。
认真做好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为防止误导家长学生、杜绝超前超标培训和虚假宣传,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按照以上要求,各培训机构要尽快将所办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审核,县级教育部门应及时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
严格掌握教师资格条件。按照《意见》规定,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学科类教师应于2018年下半年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经过教师资格考试未能取得教师资格的,培训机构不得继续聘用其从事学科类培训工作。
集中治理期间,一经发现培训学校存在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根据情况向社会公布,确保专项治理第二阶段集中治理任务如期完成,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东城教委民办科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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