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委员会,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3〕4号),经北京市治理 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研究,现就2013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深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示,严格学籍管理。 深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以任何名义收取择校费、报名费、测试费和借读费等乱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 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奥数考试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学生入学的依据,不得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奥数班、“占坑班”等各类 培训班。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外,其它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并收取费用。
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物)。正常捐赠收入一律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 收取,向捐赠人开具规定的捐赠票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向中小学捐赠的设备等要全部上缴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 产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以共建名义收费行为的管理。
(二)坚决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坚决治理在正常教学计划外的各种补课乱收费。学校、教研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不得在课余时间、双 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中小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并收取费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公办中小学不 得违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和设施等。
(三)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规范择校生招生计划管理,各区县、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简章公布的择校生计划进行招生,录取过程中申请增加的招生计划不得用于招收择校生并收费。学校招收 择校生数最高不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0% ,择校生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要严格按照公示的标准收取,每生不超过3万元。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不得以民办学校名义 招收学生并收费。
(四)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各中小学教育教学所需、由学校统一要求或教师统一布置使用的课堂练习、同步练习、寒暑假作业、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各类教辅材料,均应免费向学生提供,所 需经费统一由学校公用经费定额中安排解决。学校或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推销教辅材料,不得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提供服务。
(五)进一步规范高校招生及收费行为
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录取程序,规范收费行为。不得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以下简称“点招”)及乱收费,不得对“点招”考生违规投档。市(区、县)、各 高校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要签署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零点招”。加强调整计划管理,高校要集体研究计划使用事项,调整计划原则上在批次投档前投放,一律 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加强招生执法监察,高校录取期间,市教委组织开展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招生录取政策的行为。新生入学 后,市教委要开展录取检查,把高校向社会公开的录取分数线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高校不得超研究生自筹计划录取学生并收费,不得以中外合作办 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程博士改革为名乱收费。加强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案件。
(六)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幼儿园除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进一步治理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 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的乱收费行为,禁止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 用。
二、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加大教育投入,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两个提高”,保证教育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辐射面,全面提升义务教育信息化水平,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差距,确保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问 题。
(二)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学校各项收入和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实行统一核算。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对学校收入预算及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违规发放或变相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实物等;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的管理,加强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收取的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 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实物等。
(三)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公示行为,确保收费行为公开透明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规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 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要在学校显著位置长期置放,动态管理,及 时更新。民办学校还要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及收退费管理办法等。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力度
通过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直接查办等多种形式,加大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继续开展全市性的春秋两季规范教育收费的专项检查,对教育部、市纪委的督办件进行重点督查,对群众关注、反映强烈、媒体曝光的乱收费问题进行直接查办。
对于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在教师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 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并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对组织、参与补课乱收费的学校进行通报,取消学校评优资格。
对于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处理。能退还学生的,要全额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并予以罚款。对于顶风违纪、纠而复生、情 节恶劣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要坚决查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 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严肃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并在全市教育系统范围内通报,对典型案件要通过 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警示作用和治本功能,举一反三,以纠促建。
(五)强化责任落实,完善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继续发挥市区两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 会议和高校相应治理机构的作用,定期研究、会商、解决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形成治理工作的合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 的原则,认真履行辖区管理的职责,转变工作作风,切实负起规范教育收费的责任。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是规范教育收费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加强指导,及时总结、归纳好的经验做法,进行大力宣传推广,弘扬正气,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区县、各单位、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意见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切实抓好各项治理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附件: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3〕4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013年8月20日
附件: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 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的公平公正,切实解决教育收 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就做好2013 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各项要求,根据“八条措施”的具体规定, 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政策措施。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 题。
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对各地“八条措施”的执行情况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就近入学比例、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招生信息公开 落实情况。严格查处与升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行为、以特长生为名乱收费、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 捐资助学款。坚决纠正与升学挂钩的“奥数”等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各种形式的升学考试行为。
(二)深入推进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管理机制,在5月中旬前全面完成中 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的评议推荐工作,真正把质优价廉的教辅材料列入推荐目录。秋季开学时,各地要严格按照“一科一辅”新机制运行。
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对各地制定的实施办法及教辅材料评议公告进行合规性、廉洁性评估,对各地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工作和教辅材料出版资质、授权、 推荐自录、选用、价格等方面规定执行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各地要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查处评议推荐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违规操作、徇私舞 弊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重点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
各地要将治理补课乱收费作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统一部署,周密安排。要加强调研、摸清底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坚决治理“课堂内容课外补”、公办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补课、学校组织集体补课乱收费等突出问题。
要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清理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等问题;纠正以家长委员会、班委会等形 式变相组织补课及收费的做法。要将是否组织、参与补课乱收费作为对学校办学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违反规定的,进行通报,一律取消评优资格。
要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切实履行好个别辅导和答疑等本职工作,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到社会机构从事补课活动。对于公 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在教师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要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并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 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要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四)治理高校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
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以下简称“点招”)及乱收费。严肃招生纪律,各地不得出台涉及“点招”录取及收费的办法,已 出台的应立即取消,严禁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对“点招”考生违规投挡。各省(区、市)、各高校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要签署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零点 招”。
加强调整计划管理,高校要集体研究计划使用事项,调整计划原则上在批次投档前投放,一律按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高校在各省(区、市)未完成的招生来源 计划,须经公开征集志愿直至完成。各省(区、市)、各高校要在本批次录取结束后、下一批次开始前,在本省、校信息发布渠道公示高校在省(区、市)的录取人 数及录取分数线。
加强招生执法监察,高校录取期间,教育部将组织开展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招生录取政策的行为,对于存在“点招”行为及乱收费的, 要严格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新生入学后,教育部门要开展录取检查,把高校向社会公开的录取分数线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重要依 据。
(五)加强中央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加大教育投入的各项政策,建立健全落实和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政策等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管理和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 度,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惠民政策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和有效使用,确保中央重大教育政策得到不 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六)进一步规范各级学校办学及收费行为
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和以开办实验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的幼儿园高收费乱收费行为的治理。
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行为。要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达 到国家规定的“五独立”标准,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防止公办学校 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保障义务教育政策落实到位。
规范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行为。地方教育部门要一次性下达并向社会公示每所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政策,每所学校招收择校 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20% ,严禁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严禁在择校生外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等名义招生并高收费。严禁以民办学校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 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规范高校办班及收费行为。大力查处高校违规办班、滥发文凭及其乱收费行为,严禁无办学许可和超计划招生、高校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班、未经教育部批准异地 举办学历教育、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收费等行为。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严禁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乱收费、研究生超自筹计划收费,严禁以工 程博士改革为名乱收费。
(七)集中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无权出台新的涉及教育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国家规定幅度内 调整收费标准,或国家未规定幅度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考试费除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价 格主管部门(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还须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并不得与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部际联席会议将集中开展教育收费政策的清理和审查工作,各地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与现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废止,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
7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对涉及教育收费的文件清理和自查工作,并将清理自查情况和拟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部际联席会议审核。8 月底前,各地要将清理后所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通过当地省级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逾期发现继续执 行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行为的,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严格进行行政问责。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完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按 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治理工作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做到治理工作与业务管理工作高度融合、有 机结合、相互促进。要制定治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完善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机制,形成责权统一、可以倒查追责的落实机制,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完善 教育行风评议机制,创新评议方式方法,优化评议指标体系,把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评议的重要内容,加强评议结果 的运用。要强化协作联动机制,各级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定期研究、会商、解决治 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形成治理工作的合力。要建立治理工作沟通宣传机制,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政策的宣传,定期开展治理工作经验做法的宣传活 动,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要 将监督检查作为治理工作的有效手段,不断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采取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重点跟踪等多种形式,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治 理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督导检查,要动真碰硬,狠抓严查,严格督促整改。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违 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办择校乱收费、教辅材料散滥、补课乱收费、高校“点招”等方面的案件,对顶风违纪、纠而复生、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案件要坚决查处并予以公开通报。要强化责任追究,实行行政问责。要加强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乱收费问题直查快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主动回应 社会关切。要发挥案件查办的警示作用和治本功能,举一反三,以纠促建。
(三)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治理工作队伍建设。各 级治理部门要自觉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切实提高执行力,不折不扣地 落实国家治理教育乱收费政策,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政策要求的过程中回避矛盾、避重就轻,甚至妥协通融,避免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层层衰减,防止政策异化和效力 弱化。要强化对治理工作队伍的培训,层层开展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核心内容的政治理论培训、以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为核心内容的业务知识培训、以治理教育乱收费 政策法规为核心内容的应知应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熟练运用政策指导具体工作的综合素质,全面提升治理系统广大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审计署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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