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申请人查阅本网“行政许可”栏目,从设立学校或设立幼儿园事项中下载有关材料格式文本。
②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准备相关证件材料。
③向区教委提交申办材料。教委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④民办学校(幼儿园)取得区教委《办学许可证》后,还应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如下事项:
到区民政局社团办(或人力社保局编制办)进行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证书;
到公安部门刻制学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到银行开立学校账户;
到发改委备案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购买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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