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专科教育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民办技工学校,由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区县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设立体育俱乐部或开展体育类培训的,请向区体育局咨询。区县教委负责审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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