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举办标准规模民办幼儿园有什么条件? 北京市举办幼儿园的法规有《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等。相对于在园幼儿数而言,具备 招收100名以上幼儿的必备条件,称之为标准规模幼儿园。
1、举办者:可以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具有北京市户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2、决策机构:应当设立民办幼儿园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决策机 构的成员。
3、资金:须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风险资金)。
4、场地设施:民办标准幼儿园六个班建筑面积不低于1300平方米,占地面积不低于2340平方米,九个班就更多。还应有相应的教具玩具,生活、教学、活 动、辅助设施完备。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房屋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园长要求:政治上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心教育事业;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园履责;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取得北京市 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园长上岗合格证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
6、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自主聘任教职员工。应具有幼儿师范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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