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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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16  来源:东城教委

区属各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治理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字〔2016〕5号)、《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治理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工作方案〉的通知》(京食药安办〔2016〕12号)和《东城区关于治理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供餐行为,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特印发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责任和安全意识,依法供餐

(一)学校领导要强化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对确有需求并有条件自办食堂的民办学校(幼儿园),须依法向东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依法为师生供餐。

(二)对确有需求但无条件自办食堂、无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民办学校(幼儿园),须选择东城区学生营养餐供餐服务单位(见附件1)为师生供餐。

二、规范供餐管理,做好索证、索票、备案工作

各单位要依据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领导机构,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民办学校(幼儿园)需向供餐单位查验相关资质并留存复印件,需与供餐单位签订餐决议书(附件2)和送餐合同(附件3),并交至区教委中小学体质健康管理中心备案(地址:国瑞东路24号 食品营养部,联系电话:67172239)。

三、加强日常管理,做好送餐分餐工作

各单位要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依法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单位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经营许可证》限定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内容,禁止提供冷荤菜、扁豆及剩饭菜,严格执行食堂内部管理要求。

由外送餐企业供餐的单位,要设专兼职接餐员,做好每日接餐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建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民办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完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按要求做好学生(幼儿)饭菜留样,做到专人管理、冰箱专用冷藏,采样重量为每天每种250克,冷藏保留48小时,并做好相关记录。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必须尽快予以改进。凡是与外供餐单位的合同到期或更换供餐单位,须重新向区教委备案。

附件1:东城区学生营养餐供餐服务单位名单

附件2:订餐决议书

附件3:东城区中小学集体订餐合同书


东城区教委民办教育科

东城区学生营养餐工作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2016年东城区学生营养餐供餐服务定点单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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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n_doc.gif东城区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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