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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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标准规模幼儿园)

设立

办理要求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机构不能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5、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联合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

6、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办学章程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名称、地址: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办园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内容等;

3、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及回报比例;

7、学前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四)教学场所及设施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 于3年,适合办园,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园场所。 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幼儿园决策机构

1、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学前教育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① 聘任、解聘园长;

② 修改幼儿园章程;

③ 制定发展规划;

④ 审核预算、决算;

⑤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⑥ 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园长和教职员工

1、设置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须配备专职园长一名,由决策机构聘任。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参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聘任园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具体要求:

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身体条件: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园履行领导职责。

资历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园长任职条件,具有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较强的专业领导力、组织管理能力。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学历条件: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人员配备应与办园规模相适应。

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在线填写
2 举办者资格证明 ① 举办者为法人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 ②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③ 联合举办幼儿园的提交双方资格证明和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④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提供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书。
3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原件
4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原件
5 行政许可申请书 在线填写
6 筹设批准书(有筹设期的才需提交)。
7 筹设情况报告(有筹设期的才需提交):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原件
8 学前教育机构办学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简历。 在线填写
9 学前教育机构各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等项制度)。 原件
10 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①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② 房屋产权证明;
③ 园舍租借合同(无偿使用校舍的应提交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无偿提供校舍的证明;租用区教委系统房舍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须得到区教委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
④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并将《备案表》作为附件附在《验资报告》内。
需提供原件
11 园长的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12 安全证明 ①房屋建筑、消防用电、卫生防疫(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治安等方面安全合格的鉴定书; ②出租、出借、无偿提供校舍方与民办学校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③安全保证书; ④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方案。
13 民办幼儿园收费成本核算表
14 当事人若委托代理人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办理程序

1

预审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教委民办教育科。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

2

受理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

初审

民办教育科会同学前科、保卫科、基建科组成评议组初审并实地考察幼儿园的园舍、教学设施等条件。如基本符合条件,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复审。

4

复审

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教委办公会审批决定。

5

审定

教委办公会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决定。

6

告知

同意设立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不同意设立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7

送达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设立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

三个月

收费标准

此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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