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二、备案的程序要求
民办学校须召开学校决策机构会议,依法制定、修改章程,并报区教委备案如下材料。
(一)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须2/3以上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二)修改后的学校章程。
(注:民办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章程参考文本所列条款为必备内容,不得删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加进其他内容。)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
| 1 | 备案事项申请书 | 网上打印签字盖章 |
| 2 |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 网上打印签字盖章,一式二份 |
| 3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 民办学校修改学校章程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网上打印盖章,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
| 4 | 学校章程 | 注:章程参考文本所列条款为必备内容,不得删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加进其他内容。 网上打印盖章,决策机构所有成员签字 |
| 5 | 授权委托书 | 打印签字盖章 |
| 6 | 真实性承诺书 | 打印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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