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对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项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生效。作为培训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法规相应条款,尤其要切实落实第24条条款规定,即: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即: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 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其中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的;”
因此,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夸大之词,不做不切实际的承诺,并在发布前5个工作日内报区教委备案,发布后的内容应当与区教委备案的材料一致。民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
| 1 | 备案事项申请书 | 网上打印签字盖章 |
| 2 |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 一式二份,网上打印签字盖章 |
| 3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 网上打印盖章,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
| 4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与广告备案表 | 网上打印签字盖章 |
| 5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与广告 | 纸质版盖章 |
| 6 | 授权委托书 | 网上打印签字盖章 |
| 7 | 真实性承诺书 | 打印签字盖章 |
版权所有: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 京ICP备20009051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4454号 技术支持:富源汇丰
办公地址:东城区东兴隆街54号
邮政编码:100062
办公电话:校外培训工作科 010-87022080 民办教育科 010-87022083
版权所有: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 京ICP备20009051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4454号 技术支持:富源汇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