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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

办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相关要求如下:

1.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设决策机构负责人一名。

2.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在中国境内定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4.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品行良好,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备案事项申请书 网上打印签字盖章
2 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网上打印签字盖章,一式二份
3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须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网上打印盖章,原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4 学校章程(修订) 网上打印盖章,新的决策机构所有成员签字
5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网上打印盖章
6 决策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网上打印签字盖章
7 决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页,盖章)
8 决策机构负责人户口本 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盖章)
9 决策机构负责人无犯罪记录 原件,无犯罪记录需公安部门出具从出生至今的情况
10 授权委托书 打印签字盖章
11 真实性承诺书 打印签字盖章

  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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