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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学校决策机构成员

办理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相关要求如下:

1.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设决策机构负责人一名。

2.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决策机构成员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3.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备案事项申请书 网上打印签字盖章
2 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网上打印签字盖章,一式二份
3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须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网上打印盖章,原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4 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网上打印盖章
5 变更的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 网上打印签字盖章
6 变更的决策机构成员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页,盖章)
7 变更的决策机构成员户口本 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盖章)
8 授权委托书 打印签字盖章
9 真实性承诺书 打印签字盖章

  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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