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
| 1 | 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办类材料 |
| 2 | 举办者资格证明 |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资格类材料 |
| 3 |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报告(有筹设期的需提交筹设批准书和情况报告。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办类材料 |
| 4 | 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 |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办类材料 |
| 5 | 首届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 |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办类材料 |
| 6 | 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办类材料 |
| 7 | 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安全保证书;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 |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办类材料 |
| 8 | 当事人若委托代理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办类材料 |
| 9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资格类材料 |
| 10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资格类材料 |
1预审 |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 |
|---|---|
2受理 |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3初审 |
民办教育科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件。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复审。 |
4复审 |
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教委办公会审批。 |
5审定 |
教委办公会审批决定。 |
6告知 |
同意设立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不同意设立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7送达 |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办学许可证》。 |
三个月
此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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