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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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

设立

办理要求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办类材料
2 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资格类材料
3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报告(有筹设期的需提交筹设批准书和情况报告。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办类材料
4 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办类材料
5 首届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办类材料
6 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办类材料
7 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安全保证书;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办类材料
8 当事人若委托代理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办类材料
9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资格类材料
10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资格类材料

办理程序

1

预审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

2

受理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

初审

民办教育科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件。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复审。

4

复审

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教委办公会审批。

5

审定

教委办公会审批决定。

6

告知

同意设立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不同意设立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7

送达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设立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

三个月

收费标准

此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在线申请

办公地址:东城区东兴隆街54号

邮政编码:100062

办公电话:校外培训工作科   010-87022080    民办教育科   010-8702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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