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 初审已通过请携带以下材料到民办教育科办理变更手续 | |
|---|---|
| 序号 | 只变更举办者名称而实体不变的需提交材料名称 |
| 1 | 变更申请书 |
| 2 |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一式三份) |
| 3 | 举办者名称变更的有关批复或证明 |
| 4 | 变更名称后的举办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
| 5 | 修改后的办学章程 |
| 6 |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 7 | 当事人若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
1预审 |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 |
|---|---|
2受理 |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3初审 |
民办教育科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件。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审定。 |
4审定 |
教委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 |
5告知 |
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不同意变更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 |
6送达 |
对批准举办者变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换发《办学许可证》。 |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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