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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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学校举办者

变更

办理要求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提交材料

序号 举办者完全变更的需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由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申请,网上打印签字盖章
2 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一式三份,网上打印签字盖章
3 原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会议决议 须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网上打印盖章,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4 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原件
5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6 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的变更协议 应明确债权债务责任及教职工、学生安置方案;原件
7 拟任举办者基本情况表 网上打印签字盖章
8 拟任举办者的资质证明 (1) 举办者为法人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 (2)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 联合举办学校的提交双方资格证明和联合办学协议。 原件
9 拟任举办者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房产证明等;原件
10 新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须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网上打印盖章,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11 修改后的办学章程 打印件及电子版;网上打印,新决策机构全部成员签字
12 学校新决策机构成员汇总表、决策机构负责人和成员基本情况表及相关材料 原件
13 当事人若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网上打印签字盖章
14 真实性承诺书 打印签字盖章
15 其他相关材料。 原件

初审已通过请携带以下材料到民办教育科办理变更手续
序号 只变更举办者名称而实体不变的需提交材料名称
1 变更申请书
2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一式三份)
3 举办者名称变更的有关批复或证明
4 变更名称后的举办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5 修改后的办学章程
6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7 当事人若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办理程序

1

预审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

2

受理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

初审

民办教育科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件。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审定。

4

审定

教委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

5

告知

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不同意变更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

6

送达

对批准举办者变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换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在线申请

办公地址:东城区东兴隆街54号

邮政编码:100062

办公电话:校外培训工作科   010-87022080    民办教育科   010-8702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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