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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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办学地址

变更

办理要求

民办学校的办学地址应当相对稳定,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如无特殊原因,未到租赁期满,不得变更地址。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28条、北京市教委关于《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第13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审批流程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

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网上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 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网上打印签字盖章,一式二份
3 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校址的会议决议 须2/3以上成员通过并签字;网上打印后盖章,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4 与新校舍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房舍证明 校舍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租期不低于3年;原件
5 与新校舍产权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义务 原件
6 房屋产权单位的房产证 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7 安全资质:房屋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安全合格的鉴定书 原件
8 变更后的学校章程 网上打印,决策机构所有成员签字
9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0 当事人若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原件
11 真实性承诺书 打印签字盖章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在线申请

办公地址:东城区东兴隆街54号

邮政编码:100062

办公电话:校外培训工作科   010-87022080    民办教育科   010-8702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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