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
民办学校的办学地址应当相对稳定,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如无特殊原因,未到租赁期满,不得变更地址。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28条、北京市教委关于《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第13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审批流程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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