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
终止民办学校(学校按照办学章程自行终止)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办理条件:民办学校的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学校办学章程的规定。
1受理 |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 |
|---|---|
2初审 |
民办教育科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审定。 |
3审定 |
教委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 |
4告知 |
同意终止的,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办人。对于不同意终止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5送达 |
对批准终止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办学许可证》。 |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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