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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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民办学校

终止

办理要求

终止民办学校(学校按照办学章程自行终止)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办理条件:民办学校的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学校办学章程的规定。

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由决策机构提出申请,网上打印签字盖章
2 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学校终止的会议决议,写明学生、教师、学校资产(债权债务设备)处置 须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网上打印盖章,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3 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原件
4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原件
5 民办学校终止备案登记表 一式三份,网上打印签字盖章
6 当事人若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网上打印签字盖章
7 真实性承诺书 打印签字盖章

办理程序

1

受理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

初审

民办教育科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审定。

3

审定

教委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

4

告知

同意终止的,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办人。对于不同意终止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送达

对批准终止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办学许可证》。

对不批准终止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在线申请

办公地址:东城区东兴隆街54号

邮政编码:100062

办公电话:校外培训工作科   010-87022080    民办教育科   010-8702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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