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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 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
六、办理条件
(一)变更学校名称的条件
若只涉及学校名称的变更而不涉及层次、类别的变更,其条件是: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条件
若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全部变更,其条件是:按照中等、初等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标准执行。
1预审 |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 |
|---|---|
2受理 |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3初审 |
民办教育科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件。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审定。 |
4审定 |
教委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 |
5告知 |
批准变更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不同意变更的,说明理由并发给不予许可决定书。 |
6送达 |
对批准变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换发《办学许可证》。 |
二十个工作日或三个月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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