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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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

变更

办理要求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 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

六、办理条件

(一)变更学校名称的条件

若只涉及学校名称的变更而不涉及层次、类别的变更,其条件是: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条件

若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全部变更,其条件是:按照中等、初等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标准执行。

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由决策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从网上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一式三份,从网上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3 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会议决议 须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从网上打印盖章,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4 修改后的学校章程 从网上打印,决策机构所有成员(如有变更则所有新成员)签字,盖章
5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6 如需申请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的,按照变更后的办学层次的设置标准提交相应材料 原件
7 当事人若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原件
8 真实性承诺书 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办理程序

1

预审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

2

受理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

初审

民办教育科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件。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审定。

4

审定

教委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

5

告知

批准变更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不同意变更的,说明理由并发给不予许可决定书。

以书面形式做出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

送达

对批准变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换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变更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或三个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在线申请

办公地址:东城区东兴隆街54号

邮政编码:100062

办公电话:校外培训工作科   010-87022080    民办教育科   010-8702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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