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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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合并民办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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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要求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六、办理条件

民办学校分立或合并的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由原决策机构提出分立或合并申请,填写打印
2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一式三份,填写打印
3 原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同意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会议决议 须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填写打印
4 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5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6 按照同级同类学校设立要求,提交分立(合并)后的教育机构的相应材料
7 当事人若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填写打印
8 真实性承诺书 打印签字盖章

办理程序

1

预审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民办教育科。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

2

受理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

初审

民办教育科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件。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审定。

4

审定

教委主管主任进行审批。

5

告知

同意分立或合并的,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

送达

对批准分立或合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换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分立或合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

办理时限

三个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在线申请

办公地址:东城区东兴隆街54号

邮政编码:100062

办公电话:校外培训工作科   010-87022080    民办教育科   010-8702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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