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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六、办理条件
民办学校分立或合并的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预审 |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民办教育科。 |
|---|---|
2受理 |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3初审 |
民办教育科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件。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审定。 |
4审定 |
教委主管主任进行审批。 |
5告知 |
同意分立或合并的,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6送达 |
对批准分立或合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换发《办学许可证》。 |
三个月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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